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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5-01-17 23:15:49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针对不合规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根据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罚款范围从10000元至30000元不等,具体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第三十三条详细列举了三项主要的违法行为,包括不按要求报审招标工程标底、施工合同价和竣工工程结算文件,施工或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串通、提高工程造价,以及违反管理规定压低工程造价等。这些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针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措施更为严厉。若咨询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业务、隐瞒申请、超出资质范围或违规转让资质证书,将被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注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及管理人员的行为制定了更为细致的处罚规定。无证或超范围承接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同时为相关各方编审造价文件、泄漏标底或压低哄抬标价、滥用职权或营私舞弊等行为都将受到警告和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注销资质证书。涉嫌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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